沒簽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險,甚至不知道雇用自己公司的名字……日前,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多名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遭遇工傷后無人買單,尤其是未參加工傷保險時一旦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會爭相推諉,讓勞動者維權困難重重。
案例1
沖壓工被通知轉“正式工”后受傷
結果兩單位均否認是自己員工
2021年5月29日,唐洪美進入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大環(huán)村的東莞川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熊公司”)擔任沖壓工。6月24日,唐洪美在往沖壓機放鐵皮料時,不慎被沖壓機壓傷右手,造成右食指組織缺損傷,住了近半個月院才出院。
“上班不到一個月就受傷,沒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給我繳納工傷保險。出院后,公司根本不認賬?!碧坪槊栏嬖V記者。
川熊公司負責人則稱,唐洪美是東莞市沙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和公司”)派遣到該公司工作的臨時工,沙和公司沒有按勞動法給派遣工人繳納社保,是沙和公司的責任,唐洪美的工傷應由沙和公司負責。
然而,當唐洪美來到東莞市沙和實業(yè)有限公司處討說法時,沙和公司卻表示,當初的確是其將唐派遣至川熊公司工作,但在6月4日沙和公司雷先生打電話給唐洪美的丈夫老陳時,老陳明確表示,經(jīng)川熊公司要求,他們夫妻二人在次日將由派遣工轉為正式工,且老陳在6月11日與雷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交談中,也再次確認唐洪美已轉為川熊公司員工一事。因此,唐洪美自6月5日后就已是與川熊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工,其發(fā)生工傷和自己無關。不過,對于這些電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川熊公司均不予確認。
兩頭都沒有著落的唐洪美,只好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嶺山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仲裁庭確認自己與上述兩家公司的勞動關系。
仲裁庭經(jīng)審理認定,唐洪美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10日與沙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6月11日起與川熊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這樣的仲裁結果,川熊公司不服,認為沙和公司方與唐洪美丈夫老陳的通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只是他們私底下的交易,也未收到二者傳來的任何書面及口頭函件。由此,川熊公司同時將沙和公司和唐洪美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唐洪美從6月11日開始與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12月8日,此案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目前還未下達判決。唐洪美希望,能盡早認定誰才是自己受傷時的“東家”,早日拿到工傷賠償。
案例2
快遞分解員上班第三日即受傷
維權大半年無果寫求助信后有轉機
與唐洪美一樣,同在東莞打工的90后職工涂宗萬在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受傷后,也遭遇了勞動關系認定難。
2020年9月底的一天,涂宗萬在東莞厚街鎮(zhèn)的街頭被一則招工廣告的工作人員,帶到了東莞極兔供應鏈有限公司從事快遞分解員工作。沒想到工作不到三天,涂宗萬就在上夜班時被傳送帶壓傷了左手背。隨后,他自費8000元做了植皮手術。出院后,涂宗萬回到工作單位極兔公司,希望公司能為他申報工傷,但極兔公司卻告訴他,他只是公司的臨時工,每日按小時結算工資,工傷的事得去找當初帶他來見工的公司。然而,當涂宗萬找到這家名為安家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時,該公司卻一再推諉,并稱其未達到傷殘標準。
眼看大半年過去了,安家公司一直未給其申報工傷。無奈之下,涂宗萬向東莞市人社局遞交求助信,東莞市人社局轉交到虎門分局受理。此后,此事迎來轉機。2021年9月,涂宗萬收到虎門分局的答復意見書。意見書表示,經(jīng)該局聯(lián)系安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協(xié)商,該公司經(jīng)營者承認涂宗萬在工作中受傷。虎門分局建議涂宗萬申請工傷認定后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9月30日,東莞市人社局受理了涂宗萬的工傷認定申請。11月8日,在受傷近14個月后,涂宗萬終于收到了東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涂宗萬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事故傷害的情形,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記者日前獲悉,涂宗萬已進行了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后續(xù)將根據(jù)評殘結果獲得相應的傷殘待遇。
律師提醒
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為勞動者參保義務
記者了解到,實踐中,像上述這樣勞務派遣工遭遇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雙難的情形并不少見。那么,勞務派遣發(fā)生工傷應該如何應對呢?
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工會主席徐嵩對此表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包括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發(fā)生工傷事故,也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為其申辦工傷認定和賠償?shù)仁掷m(xù)。
不過現(xiàn)實中,兩個單位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特別是在勞動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以上兩例便是明證。此外,有的用人單位還會抗辯說勞動者是在用工單位的指揮下進行勞動時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因此應當由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勞動者如果不清楚法律的規(guī)定,往往也會直觀地認為應該是找用工單位負責。
事實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該對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chǎn)保障義務,如果因為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傷的,用工單位應當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一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徐嵩建議,勞務派遣工受傷后應當送院急救。然后,勞動者應當立即通知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申報,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并開具傷殘等級鑒定書,在此過程中用工單位應協(xié)助提供相應材料。
來源:中工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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