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勞務派遣用工服務
發(fā)布時間:2024-03-04 01:04:35樂昌勞務派遣用工服務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jù)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fā)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般來說,一些技術性的和事務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關于公司文化建設、關系協(xié)調、激勵和留住人才之類的核心工作是很難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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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tǒng)的用工方式有明顯的區(qū)別。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xiàn)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jié)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專門對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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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你用我管”。在現(xiàn)實中,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種關系,即人才派遣機構作為中介行為主體,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的隸屬關系,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合作關系,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工作關系。顯而易見,用人單位只對人才的使用和使用進行考核,對所有剩余的管理工作,包括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有關問題和糾紛的處理、日常人事管理等,都由人才派遣機構負責。如此,用人單位用工,派遣機構管人,對用人單位來說,這一用人模式省去了不少事情,減少了大量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麻煩。能使用人單位的管理者更加關注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其三,勞務派遣制度“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有利于保障相關方的責權,這是勞務派遣制度的一個根本優(yōu)勢,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的獨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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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jīng)不同于職業(yè)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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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由于雙方之間不是勞動關系,所以彼此之間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應以勞務派遣企業(yè)為被申訴人,實際用工單位只是在必要時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仲裁活動。因此,降低了其勞動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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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chǎn)、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xié)議。崗位外包只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fā)生關系,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xié)議。